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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

作者:总编办转载 来源:舌尖上的重庆官网 时间:2017-01-20

 

渝府发〔2012〕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餐饮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行业,是满足民需、改善民生,吸纳就业、带动消费的产业。《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明确提出重庆市要积极发展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建成会展之都、购物之都和美食之都。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打造美食之都,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的重要措施,是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几年来,我市餐饮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美食之都建设积极推进。但依然存在规划建设滞后、企业发展基础薄弱、特色产业和饮食文化提升不足等问题。按照《全国餐饮业发展规划纲要》、《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餐饮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38号)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生、促进发展为总则,以安全、卫生、营养、健康为目标,统筹规划布局,强化规范管理,优化行业结构,加强传承创新,促进产业联动,推进行业便利化、规范化、品牌化、特色化、规模化发展,逐步形成各类餐饮业态互为补充、高中低档餐饮协调发展、市内外餐饮相互融合、地方餐饮特色鲜明、大众化餐饮较为普及的现代化餐饮发展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餐饮消费需求,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全市餐饮业保持年均15%以上的增长速度。到2015年,全市住宿餐饮业零售额突破900亿元,建成市级以上美食街(城)40条(个),培育国家钻级酒家200家、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500家,培育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30家,其中,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6―8家。到2017年,全市住宿餐饮业零售额突破1100亿元,建成市级以上美食街(城)50条(个),培育国家钻级酒家250家、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600家,培育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50家,其中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10家,基本形成以巴渝文化为底蕴、美食街(城)为载体、重庆火锅和特色渝菜为标志,彰显重庆餐饮特色,荟萃天下美食,满足多元消费需求的长江上游地区美食之都。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良好美誉度的中国美食之都。

二、工作重点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餐饮业发展规划。要依托文化、旅游、物产等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集中规划建设规模化的餐饮原辅料基地、美食产业园(工业园)和标志性、集聚性的美食街,发展多种多样的小吃城、美食城,打造具有民俗特色的农家乐(乡村酒店)休闲片区,培育形成一批地方特色突出、民族文化浓郁、影响力大的美食文化名城、名街、名镇,引导餐饮业集聚化发展。要科学预测市场需求,针对不同消费人群,高起点、高标准做好商圈(商业中心)、美食街(城)、商务区、产业园区、景区(点)、休闲农业园区、居民生活社区、车站等重点场所的餐饮网点布局规划,积极推进大型餐饮、酒店等项目设施的规划建设,合理布设餐馆酒楼、宾馆餐饮、西餐及火锅、早餐、快餐、休闲餐饮等餐饮网点,完善城乡餐饮网络布局,建立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特色突出、服务规范、设施完善、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网络体系。

(二)加快推进标准建设。从规范企业主体行为、从业人员行为、行业服务行为等环节入手,建立健全餐饮服务标准体系和信用体系,制定完善渝菜标准体系,建立餐饮业标准化培训、推广、示范中心,加强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指导督促企业制定菜品烹饪技术规范、火锅汤料调制规范、岗位操作规程、产品标准,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规范)相衔接、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全面提升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深入开展餐饮企业、农家乐(乡村酒店)等级评定和绿色饭店评定工作,推行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指导、督促餐饮从业单位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改造提升,完善经营管理,加快上档升级。

(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努力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老字号、钻级酒家、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引导企业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构建移动餐饮服务平台,完善内部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和运营效率。支持企业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模式,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采取连锁经营、网络营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发展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特许连锁,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上市等方式,积极走出重庆,做强企业,做大规模,尽快形成一批拥有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餐饮企业集团。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和管理公司,积极发展餐饮管理咨询机构,带动提升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四)大力发展大众餐饮。深入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和便民午餐工程建设。支持餐饮龙头企业加大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建设和改造力度,增强大众化餐饮食品的研发、加工、配送及质量保障能力。支持引导企业依托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加强资源整合,加快网点布局,特别是在居民社区、商业街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等大众化餐饮消费需求旺盛的区域,加快建设规范化的早餐、中式快餐、特色小吃等经营门点,同时加大团餐配送力度,积极承接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外包业务。加强对中小餐饮企业的指导和保护,引导中小餐饮企业规范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引导支持经营规范、诚实守信的中小餐饮企业开办社区便民食店、乡镇便民餐馆,为城乡居民提供品类齐全、方便实惠、安全卫生、健康美味的大众化餐饮食品。

(五)丰富完善菜品体系。支持鼓励研发机构、餐饮企业以重庆饮食文化、特色餐饮为基础,加强渝菜菜品、重庆火锅、风味小吃等重庆特色美食、特色原辅材料的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及研发、推广,着力培育和打造菜式丰富、味型多样、用料考究、技法科学、口味精妙、层次有序、格调高雅、营养平衡的渝菜体系。积极引进国内各大菜系及国际美食,形成体系完备、门类齐全、类型多样的国内外菜品体系,满足多样化美食消费需求。

(六)积极促进产业联动。围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发展乡村旅游、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等要求,支持农民或投资者利用乡村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农、林、牧、渔业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集特色美食、农事体验、休闲娱乐、观光旅游等为一体的农家乐(乡村酒店),满足城乡居民休闲消费需求。引导大中型餐饮企业探索与农业的合作模式,开展农餐对接,建立原辅材料种植养殖基地或采购基地,控制食品安全源头,降低采购成本。鼓励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建立火锅底料等特色原辅料、特色菜品加工厂和物流配送体系,实行产供销一体化,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在旅游景区、公园大力发展重庆特色餐饮、休闲餐饮、主题餐饮,引导支持品牌餐饮企业到大型风景区、公园开店设点,满足游客对重庆特色餐饮、特色美食的消费需求。将参观中华美食街(城)、市级美食街(城)、品尝重庆特色美食纳入重庆旅游观光项目,促进餐饮服务业与旅游业的联动发展。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中职及高等院校,加大餐饮管理及服务专业学科、学院建设,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加强餐饮管理、技术、服务人才培养。大力推进产学合作、校企合作,鼓励支持餐饮企业与专业院校合作,建立餐饮人才培训基地和实习就业基地。引导行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大力培养和引进餐饮职业经理人才,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在餐饮管理、技术、服务人才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定期举办餐饮业技能大赛,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及国际性技能大赛,促进技能人才的交流学习和技术提升。建立餐饮人才档案和人才信息交流中心,为企业用人和餐饮专业人才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建立行业专家库,鼓励支持行业专家、企业、院校、研究机构成立餐饮专家工作室。开展餐饮业优秀人才评选活动和大师名师认定表彰,指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及激励机制,打造餐饮人才建设平台和宣传平台,增强餐饮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提高餐饮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八)加强文化传承推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动渝菜研究院、火锅博物馆、美食期刊、美食网站等饮食文化载体建设。加强美食街(城)整体环境文化塑造,营造餐饮文化氛围。积极推进火锅等重庆经典菜品、烹饪工艺集体商标注册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原产地保护。定期举办中国火锅美食文化节,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及国际性美食节会活动,促进饮食文化的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引导餐饮企业加强整体形象策划和企业文化建设,在经营理念、菜品特色、装饰风格、员工形象等方面突出个性品味特征,倡导绿色餐饮、文明餐饮、文化餐饮,努力构建以文化为支撑的企业管理和运作模式,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培育、认定一批具有深厚文化底蕴、鲜明文化特色的美食名城、名街、名镇(乡)、名企、名店及名宴、名菜、名火锅、名点、名小吃。鼓励支持行业专家、餐饮企业、大专院校、文化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加强巴渝饮食文化研究,编印饮食文化系列书籍,记录饮食文化发展历程,并通过媒体宣传及建筑、雕塑、诗歌、小说、影视等艺术创作,大力塑造、提升、宣传渝菜(火锅)品牌,不断丰富延伸渝菜(火锅)的文化内涵,提升渝菜(火锅)的整体形象,增强渝菜(火锅)在国内外、市内外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九)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依法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及非法使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倡导节约型餐饮,继续抓好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等工作。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饮企业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立健全诚信经营体系,引导从业单位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建立从业单位、消费者、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发展餐饮业,加快美食之都建设的整体策划和舆论宣传。引导各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餐饮业发展成就、品牌企业和经营管理经验、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餐饮业发展和美食之都建设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把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作为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总召集人,商贸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商贸、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建设、农业、公安、人力社保、国土、环保、规划、市政、卫生、税务、工商、质监、旅游、物价、食品药品监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并最大限度支持餐饮业发展,形成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强大合力。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

(二)加大扶持力度。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支持服务业、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增添措施,加大对餐饮业的扶持力度。

1.统筹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美食之都建设,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制定。商业发展资金支持推进餐饮业发展重点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农业发展资金支持餐饮原辅材料基地建设、农家乐(乡村酒店)观光农业及采摘等农业项目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餐饮企业开展节能改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初创中小餐饮企业发展、餐饮小企业基地建设;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在国家A级旅游景区、古镇旅游景区中的特色美食街(城)、特色餐饮企业的建设和培育。

2.对餐饮企业食品加工厂、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引进的新技术和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餐饮连锁企业集中采购未经过生产、加工或经该企业食品加工厂、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简单挑选、整理、初加工的农副产品,直接配送到其餐饮直营门点用于餐饮销售的,不征收增值税。

4.餐饮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中,自主研发的符合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

5.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餐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对连锁经营餐饮企业,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统一报缴。

8.餐饮从业单位新录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符合税法规定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免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餐饮业个体经营且符合国家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标准限额给予免税。

9.餐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0.鼓励类民营餐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财政补贴。

11.支持民营餐饮企业上市,按其缴纳的税收给予适当补贴。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进入“新三板”挂牌以及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餐饮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12.支持民营餐饮企业“走出去”,对其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对外投资按境外投资流量给予支持,对重大海外并购项目适当贴息,对海外资源回运给予运费补贴,对境外参展、市场开拓等给予相应资助;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以及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按税法的规定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13.新办民营餐饮企业,凡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在2015年以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4.民营餐饮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5.微型餐饮企业、个体餐饮工商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16.民营餐饮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17.民营餐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审批后可给予一定的减免。

18.对安置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民营餐饮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9.对为安置退役士兵而新办的餐饮企业,当年新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降低餐饮业刷卡费率标准,以方便和促进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消费。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上市融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小额信用贷款等支持中小餐饮企业发展。对获得市级优秀民营企业、先进纳税餐饮企业和市级50强餐饮企业的,金融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贷款授信额度。

21.对如实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全部员工80%以上的餐饮企业,按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2.对餐饮企业使用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藏连锁运输系统,凡符合现行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23.交管部门要采取分时段、分区域、分车种的办法,对餐饮业用于配送、送货的汽车尽可能给予通行便利。在确保交通顺畅的前提下,市政、交警部门要积极推进车辆停放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帮助餐饮从业单位缓解停车难问题,方便消费者停车。

24.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金和再就业培训资金,有计划地为餐饮行业定向培训员工,增强餐饮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

25.加强对品牌餐饮企业的宣传推广,把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五钻级酒家、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品牌优、服务好、有特色的餐饮企业优先纳入政府定点接待单位名录。

26.对建有污水防治设施、缴纳了污水处理费并且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企业,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排污超标的要征收超标排污费。

2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市级50强餐饮企业实行卫生抽检限制制度。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坚持自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不超过2次的抽检,对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抽检限制制度资格。

28.合理放宽对市级以上美食街(城)、市级50强餐饮企业灯饰、广告设置规定,简化餐饮企业灯饰、广告审批手续。市级以上美食街(城)及其入驻餐饮企业的灯饰、广告,纳入城市夜景规划的重点灯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用电电价优惠政策,政府安排专项灯饰建设经费时,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29.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餐饮企业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年度供地计划,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符合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考虑其生存和发展的因素,予以妥善安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0.发展改革及物价部门尽快协调落实餐饮企业与工业企业水、电、气同价的政策。

(三)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将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工作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商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考核,及时通报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镇街、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实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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